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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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675895535U/202405-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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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10 发布日期: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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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10
发布日期: 2024-05-10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0 17:20 来源: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郎溪县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郎溪县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扶持

奖励办法

 

为扶持引导我县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调动服务业企业达规纳统积极性,实现服务业质量提升、结构优化、总量扩张,推动全县经济结构转型,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范围

202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纳统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二)奖励条件

1.新增纳统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在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

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的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需达2000万元及以上;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需达1000万元及以上;

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的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需达500万元及以上;

5.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纳统的新增型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分两年奖励,从申报入库纳统之日起报数满一年奖励10万元;若第二年承担的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指标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则奖励剩余10万元,否则取消第二年资金奖励;

2.纳统的成长型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分两年奖励,从申报入库纳统之日起报数满一年奖励5万元;若第二年承担的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指标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则奖励剩余5万元,否则取消第二年资金奖励。

(二)奖励的中止和取消

1.新增纳统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在库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得随意退出;

2.新增纳统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需按要求填报联网直报统计报表,不得出现虚报、瞒报、迟报、漏报、拒报情形;

3.新增纳统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应遵章守法、诚信经营。

如有违反上述情节之一,将取消政策扶持,中止资金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申报程序

(一)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程序

1.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申请材料,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初审;

2.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由县发改委收集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核拨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法人单位的服务及管理,引导达规服务业法人单位积极主动申报纳统,协同做好服务业企业达规纳统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提升会计基础业务水平、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申报纳统;

(三)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省市出台更优惠的扶持奖励政策,按省市的政策执行;

(四)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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