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3-20 10:56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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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宣环(郎)罚告〔2024〕4号
郎溪县盛强园艺钢制品有限公司新力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负责人:朱*,地址:郎溪县梅渚镇黎明村。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发现在梅渚镇中河河段岸坡有倾倒的固体废物,根据排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倾倒在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
2、2024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朱*询问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倾倒在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
3、2024年1月15日现场执法检查拍摄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倾倒在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
4、2024年1月15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产生环节,并将其倾倒在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
5、2024年1月15日现场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倾倒在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
6、2024年1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倾倒的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清理、称重情况。
7、2024年1月26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倾倒的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清理、称重情况。
8、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9、你单位负责人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的身份;
10、你单位(原郎溪县昌鸿钢结构材料厂)钢结构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环保手续情况;
11、你单位证明材料1份,证明郎溪县盛强园艺钢制品有限公司新力分公司与郎溪县昌鸿钢结构材料厂的关系;
12、该公司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处置费用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处置费用。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金额,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