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工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科技工信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722MB1722734F/202401-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分表)(2023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索引号:
11341722MB1722734F/202401-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分表)(2023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分表)(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1-18 10:05 来源:县科技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总序号 分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15 8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116 9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3.送审责任:省地震部门在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专家对防震减灾规划进行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擅自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
117 10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执行责任: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3.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规划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6.编制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发生贪腐行为的.
118 11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12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120 13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14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15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16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17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18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19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建设单位馈赠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建设单位馈赠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20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建设单位馈赠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建设单位馈赠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21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建设单位馈赠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22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建设单位馈赠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建设单位馈赠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杏彩体育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