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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86515750P/202402-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城管局权责清单(2023年)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2-13 发布日期: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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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城管局权责清单(2023年)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2-13
发布日期: 2024-02-13
郎溪县城管局权责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2-13 08:18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城管局权责清单(2023)年)
分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人民政府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或者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八条 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八条 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增
38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增
3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活动:(一)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胶、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二)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
垃圾填埋场、垃圾发电厂、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应当采取措施处理恶臭气体。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五)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3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4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5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6 行政强制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五)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8 行政强制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管执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9 其他权力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60 其他权力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县城管执法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郎溪县县级权责清单目录(2022年拟定稿)
总序号 分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 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2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 3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4 4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5 5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复核
6 6 行政确认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7 7 行政确认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8 8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9 9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10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11 11 行政处罚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12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3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4 14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15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16 16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17 17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8 18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19 19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20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21 21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2 22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23 23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4 24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25 25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26 26 行政处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27 27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28 28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29 29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30 30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1 31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32 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33 33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34 34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35 35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36 36 行政处罚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37 37 行政处罚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38 38 其他权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39 39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40 40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1 41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42 42 其他权力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43 43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44 44 其他权力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二、县教育体育局
45 1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46 2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47 3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48 4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49 5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50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51 7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52 8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53 9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54 10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55 11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56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57 13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58 14 行政处罚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59 15 行政处罚 对考生作弊或妨碍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60 16 行政处罚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61 17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62 18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63 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64 20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65 21 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66 22 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67 23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处罚
68 24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69 25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70 26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71 27 行政处罚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72 28 行政处罚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73 29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74 30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75 31 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76 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77 33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78 34 行政处罚 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9 35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80 36 行政处罚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81 37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82 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83 39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84 40 行政处罚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85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86 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87 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88 44 行政处罚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89 45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0 4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91 47 行政处罚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92 48 行政处罚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93 49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4 50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处理主管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申诉
95 51 其他权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96 52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97 53 其他权力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98 54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99 55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100 56 其他权力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三、县科技经信局
101 1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102 2 行政确认 省级新产品认定
103 3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04 4 行政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05 5 行政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106 6 行政规划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107 7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108 8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9 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10 10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111 11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2 12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113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4 14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115 15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116 16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117 17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18 18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19 19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20 20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121 21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122 22 其他权力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123 23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124 24 其他权力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125 25 其他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126 26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县公安局
127 1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128 2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29 3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130 4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131 5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32 6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33 7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134 8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135 9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136 10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137 11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138 12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139 13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40 14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141 15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142 16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43 17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44 18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45 19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146 20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47 21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48 22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149 23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150 24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151 25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152 26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153 27 行政许可 犬类准养证核发
154 28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155 29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56 30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57 31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158 32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159 33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160 34 行政确认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161 35 行政确认 立户登记
162 36 行政确认 分户登记
163 37 行政确认 出生登记
164 38 行政确认 死亡登记
165 39 行政确认 恢复登记
166 40 行政确认 户口内容变更登记
167 41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68 42 行政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69 43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70 44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71 45 行政处罚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172 4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73 47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174 48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75 4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76 50 行政处罚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177 51 行政处罚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178 52 行政处罚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179 53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80 54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81 55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182 56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183 57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184 58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85 59 行政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86 60 行政处罚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87 61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88 62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89 63 行政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90 64 行政处罚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91 65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92 6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193 67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194 68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195 69 行政处罚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96 70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97 7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98 72 行政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99 73 行政处罚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200 74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01 75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02 76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03 77 行政处罚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04 78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05 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06 80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207 81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08 82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09 8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210 84 行政处罚 对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处罚
211 85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12 86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13 8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14 8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215 8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16 90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17 9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18 92 行政处罚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219 93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0 94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1 95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2 96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3 97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4 98 行政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5 99 行政处罚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6 1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7 101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28 102 行政处罚 对(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229 103 行政处罚 对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处罚
230 104 行政处罚 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231 105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32 106 行政处罚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233 10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234 108 行政处罚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235 109 行政处罚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236 110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37 111 行政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38 112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239 113 行政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40 114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41 11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242 11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243 117 行政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等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44 118 行政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45 11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246 12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47 12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48 122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49 123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50 124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251 125 行政处罚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52 126 行政处罚 对驾驭畜力车违反通行规定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53 127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54 128 行政处罚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
255 129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56 130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257 131 行政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58 13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59 133 行政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60 134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61 13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62 136 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263 137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64 138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265 139 行政处罚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66 14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267 141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68 142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69 143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70 144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271 145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272 146 行政处罚 对扰乱单位秩序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273 147 行政处罚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74 148 行政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75 149 行政处罚 对寻衅滋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76 150 行政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77 151 行政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78 1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四类行为的处罚
279 15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280 154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281 155 行政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282 156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83 1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84 158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285 159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286 160 行政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87 161 行政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88 162 行政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89 163 行政处罚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90 164 行政处罚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91 165 行政处罚 对虐待和遗弃二类行为的处罚
292 166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93 167 行政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94 168 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95 169 行政处罚 对盗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96 170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97 171 行政处罚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298 17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99 173 行政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300 174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01 175 行政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302 176 行政处罚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03 177 行政处罚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04 178 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305 179 行政处罚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06 180 行政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307 181 行政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308 182 行政处罚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09 183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10 184 行政处罚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11 185 行政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12 186 行政处罚 对卖淫嫖娼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13 187 行政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314 188 行政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两类行为的处罚
315 189 行政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16 190 行政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17 191 行政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18 192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19 193 行政处罚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320 194 行政处罚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321 195 行政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2 196 行政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323 1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和销售、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324 198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325 199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326 200 行政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7 201 行政处罚 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328 202 行政处罚 对造、变造金融票证等五类伪行为的处罚
329 203 行政处罚 对金融票据诈骗七类行为的处罚
330 204 行政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31 205 行政处罚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32 206 行政处罚 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两类行为的处罚
333 207 行政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34 208 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35 209 行政处罚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336 210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337 21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338 2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五类行为行为的处罚
339 21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340 2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341 21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342 2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343 21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344 21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情形的处罚
345 2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346 220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347 221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348 2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349 22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350 224 行政处罚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351 225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352 22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353 227 行政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非法回购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54 228 行政处罚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355 2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356 23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57 231 行政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358 232 行政处罚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59 233 行政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以及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360 2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361 235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或未向公安等部门报告二类行为的处罚
362 236 行政处罚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63 237 行政处罚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364 238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365 239 行政处罚 对于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处罚
366 240 行政处罚 对于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367 241 行政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368 242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369 2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370 244 行政处罚 对单位非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71 2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72 24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示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373 247 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374 248 行政处罚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375 2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76 250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377 251 行政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78 252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379 25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380 254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81 2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82 256 行政处罚 对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383 257 行政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84 258 行政处罚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驾号码行为的处罚
385 259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386 260 行政处罚 对收当禁当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387 26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388 262 行政处罚 对发现禁止典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389 26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390 26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391 265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392 266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393 267 行政处罚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94 268 行政处罚 对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95 26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96 270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职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97 271 行政处罚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398 272 行政处罚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399 273 行政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400 274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401 275 行政处罚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的处罚
402 276 行政处罚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403 27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404 27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405 279 行政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06 28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07 281 行政处罚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408 28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行为的处罚
409 28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410 28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411 285 行政处罚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412 286 行政处罚 对信用卡诈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13 287 行政处罚 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414 288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415 28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416 29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417 291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行为的处罚
418 292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419 2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20 294 行政处罚 对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21 2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422 296 行政处罚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423 297 行政处罚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424 298 行政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425 299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426 300 行政处罚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427 301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428 302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429 303 行政处罚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430 304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31 30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432 306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433 30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34 308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435 309 行政处罚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436 310 行政处罚 对设置恶意程序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437 311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处罚
438 3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39 313 行政处罚 对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440 314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41 3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处罚
442 316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43 317 行政处罚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444 31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行为的处罚
445 319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446 320 行政处罚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447 321 行政处罚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448 32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449 32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以及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450 324 行政处罚 对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451 325 行政处罚 对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452 32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453 32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两类情形的处罚
454 3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455 329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456 330 行政处罚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457 331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的处罚
458 3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两类情形的处罚
459 333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460 334 行政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461 335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九类行为的处罚
462 336 行政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463 337 行政处罚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464 3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465 339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466 3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467 341 行政处罚 对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468 342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469 343 行政处罚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470 3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和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471 345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472 346 行政处罚 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473 347 行政处罚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474 348 行政处罚 对提供伪造、变造、出售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475 349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76 350 行政处罚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477 351 行政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478 3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479 353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480 35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481 35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居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82 356 行政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483 35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484 358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485 359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486 360 行政处罚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487 361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488 362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489 363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490 364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491 365 行政处罚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492 366 行政处罚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493 36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494 36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495 36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496 370 行政处罚 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处罚
497 371 行政处罚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498 37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499 373 行政处罚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500 374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501 375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502 376 行政处罚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503 377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504 378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505 379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506 38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507 381 行政强制 扣留车辆
508 382 行政强制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509 383 行政强制 拖移机动车
510 384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511 385 行政强制 继续盘问
512 386 行政强制 保护性约束措施
513 387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514 388 行政强制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515 389 行政强制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516 390 行政强制 强行遣回原地
517 391 行政强制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强制
518 392 行政强制 扣押
519 393 行政强制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520 394 行政强制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521 39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522 396 行政强制 强制隔离戒毒
523 397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524 398 行政强制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525 399 行政强制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526 400 行政强制 遣送外国人出境
527 401 行政强制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528 402 行政强制 收缴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529 403 行政强制 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物体
530 404 行政强制 强制检测
531 405 其他权力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532 406 其他权力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533 407 其他权力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534 408 其他权力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535 409 其他权力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536 410 其他权力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537 411 其他权力 教练车指定线路办理
538 412 其他权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539 413 其他权力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540 414 其他权力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541 415 其他权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542 416 其他权力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
543 417 其他权力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544 418 其他权力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545 419 其他权力 占破路审核
546 420 其他权力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547 421 其他权力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五、县民政局
548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549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550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551 4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552 5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553 6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554 7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
555 8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
556 9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557 10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558 11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559 12 行政处罚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560 1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561 14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562 15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563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564 17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565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566 19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567 20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568 21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569 22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570 23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571 24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572 25 行政处罚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573 26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574 27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575 2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576 29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577 30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578 31 行政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579 3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580 33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81 34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82 35 其他权力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583 36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584 37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585 38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586 39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
587 40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588 41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六、县司法局
589 1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审核
590 2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591 3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592 4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593 5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594 6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595 7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596 8 其他权力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七、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597 1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598 2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599 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600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601 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02 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603 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604 8 行政处罚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605 9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606 1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607 11 行政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608 12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609 13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610 14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611 15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612 16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613 17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614 18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615 19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616 20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617 21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618 22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619 23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620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621 25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622 26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23 27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24 28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625 29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626 30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627 31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628 32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
八、县人社局
629 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630 2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631 3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632 4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633 5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634 6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635 7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636 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637 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638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639 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640 12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641 1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642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643 15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644 16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645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646 1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647 1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648 2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649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650 2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651 23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652 24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653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654 2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655 27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656 28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657 29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658 3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659 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60 32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661 33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662 34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663 35 行政处罚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664 36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665 37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666 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667 3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668 4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669 4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670 42 行政处罚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671 43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672 44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673 45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674 4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675 47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676 48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677 4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678 50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679 51 行政处罚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680 52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681 5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682 5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683 5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684 5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685 5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686 5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687 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688 6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689 61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90 62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691 63 其他权力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692 64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693 1 行政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694 2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695 3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696 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697 5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698 6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699 7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700 8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701 9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702 10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703 1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704 1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705 13 行政许可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06 14 行政许可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707 1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708 1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709 17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710 18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711 19 行政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712 20 行政许可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713 21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714 22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715 23 行政许可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716 24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717 25 行政许可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718 26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乡镇政府
719 27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720 28 行政确认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721 29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722 30 行政裁决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723 31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724 32 行政征收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725 33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726 34 行政规划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727 35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728 3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729 37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730 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731 39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732 40 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733 41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734 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735 43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736 44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737 45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738 46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用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739 47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用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740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741 49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742 50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743 51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己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744 52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745 53 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746 54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747 55 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748 56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749 57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750 58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751 59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752 60 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753 61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754 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755 63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756 6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757 65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758 6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759 6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760 68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761 69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762 70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763 7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764 72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765 73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766 74 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767 75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768 7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769 7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770 7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771 79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772 80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773 81 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774 82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775 83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776 8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777 8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778 86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779 8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780 88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781 8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782 90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783 91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784 92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佔、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785 93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786 94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787 95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788 96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789 97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790 98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791 99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792 100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793 10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794 10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795 103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796 104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797 105 行政处罚 対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798 10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799 107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00 108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01 109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802 110 行政处罚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803 11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804 112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05 113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806 114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807 115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808 116 行政处罚 对用开釆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809 117 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810 118 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釆准及釆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811 119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釆,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812 120 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813 1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814 122 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815 123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816 1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817 125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818 1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19 127 行政处罚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820 128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821 129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822 130 行政处罚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823 1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824 132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825 133 行政处罚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826 134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827 13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828 13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829 137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830 138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831 139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絵活动的行政处罚
832 140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833 141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834 14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835 143 行政处罚 对不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日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836 1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837 145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838 146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839 147 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840 148 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841 1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842 1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843 151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育、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844 152 行政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845 153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846 154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847 155 行政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848 156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849 157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850 158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851 159 行政处罚 对在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852 160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853 161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854 162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855 163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856 164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857 16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858 166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859 167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860 168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861 169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862 170 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863 17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864 17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865 173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866 174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867 175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868 176 行政处罚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869 17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70 1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871 17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872 18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873 1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874 18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875 183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876 184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877 1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878 18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879 187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880 18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881 189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882 190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883 191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884 19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885 1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886 19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887 195 行政处罚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888 196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889 197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890 198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891 199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892 200 行政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行为的处罚
893 201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894 20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895 203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896 20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897 20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898 206 行政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899 207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900 208 行政处罚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901 209 行政处罚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902 210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903 211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04 212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05 21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906 214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不再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07 2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908 216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909 21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910 21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911 219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912 220 行政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13 22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914 22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915 22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916 224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917 225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918 226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919 227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920 228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921 229 行政处罚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922 2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黄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野外用火,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923 231 行政处罚 对违规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处罚
924 232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地点经营的处罚
925 233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或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926 234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
927 235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928 23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
929 237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930 238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处罚
931 239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932 240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933 24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934 2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935 243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936 244 行政处罚 对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937 2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938 246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939 247 行政处罚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940 248 行政处罚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941 249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42 250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943 25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944 25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945 25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946 254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947 255 行政处罚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948 2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949 257 行政处罚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950 258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951 25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952 260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953 261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954 262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955 2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956 26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957 265 行政处罚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958 266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959 26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960 268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961 269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962 27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63 271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964 272 行政处罚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965 27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966 274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967 27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968 276 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969 277 行政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970 2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971 279 行政处罚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972 280 行政处罚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973 281 行政强制 代履行
974 282 行政强制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975 283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976 28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977 285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978 28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979 287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980 288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981 289 行政强制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982 29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983 291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984 292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85 293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986 294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987 295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统计
988 296 其他权力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989 297 其他权力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990 298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991 299 其他权力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992 300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993 301 其他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994 302 其他权力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995 303 其他权力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十、县生态环境分局
996 1 行政许可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997 2 行政许可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998 3 行政许可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999 4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000 5 行政许可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十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1001 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002 2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003 3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004 4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1005 5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006 6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007 7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1008 8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009 9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010 10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1011 11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012 12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013 13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014 1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015 15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1016 16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017 17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018 18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019 19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1020 20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1021 21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1022 22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023 23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024 24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025 25 行政征收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1026 26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1027 27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1028 2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029 2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1030 3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1031 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1032 32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1033 3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034 34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035 35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1036 36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1037 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038 38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1039 3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1040 4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1041 41 行政处罚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1042 42 行政处罚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1043 43 行政处罚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1044 4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045 45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1046 46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1047 47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1048 4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049 49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050 50 行政处罚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1051 51 行政处罚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052 52 行政处罚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1053 53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1054 54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1055 55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1056 5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057 57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058 58 行政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1059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060 60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1061 61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1062 62 行政处罚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1063 6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1064 64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065 6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1066 6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067 6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068 6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069 6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070 7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071 7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072 72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1073 73 行政处罚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1074 7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1075 7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1076 76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1077 77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1078 78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1079 79 行政处罚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1080 80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1081 81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1082 82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083 83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1084 8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85 8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086 8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087 8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88 88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1089 89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090 90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091 91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1092 9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1093 9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1094 94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1095 9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1096 96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1097 9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1098 9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1099 99 行政处罚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1100 100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1101 1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1102 1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1103 103 行政处罚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1104 104 行政处罚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1105 105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1106 10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107 107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1108 108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1109 109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1110 110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1111 11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112 112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113 113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114 11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115 11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116 11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117 117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118 118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119 11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1120 1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的处罚
1121 12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122 122 行政处罚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1123 12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1124 124 行政处罚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125 12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26 126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127 12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128 12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1129 12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130 130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1131 13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132 13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1133 1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1134 134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1135 135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136 136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1137 137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138 138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139 139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1140 14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141 1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1142 142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1143 143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144 144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145 145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146 14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147 147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148 148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149 149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150 1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1151 15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152 15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153 153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1154 154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155 155 行政处罚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1156 15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157 157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158 158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159 159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1160 160 行政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61 16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1162 1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163 163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1164 164 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1165 16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166 16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167 16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168 16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169 169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1170 17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1171 171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72 172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173 17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1174 174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1175 175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1176 176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1177 17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178 178 行政处罚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1179 179 行政处罚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1180 180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1181 1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1182 18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183 18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1184 18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185 185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186 186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1187 18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1188 188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1189 18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190 19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1191 19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192 19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193 19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94 19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195 19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196 19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197 19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198 1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1199 199 行政处罚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1200 20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1201 2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1202 202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1203 203 行政处罚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1204 20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1205 2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1206 20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07 207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1208 208 行政处罚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209 209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1210 210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1211 211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1212 21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213 2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214 214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15 21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216 216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1217 21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218 21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19 21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20 22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221 22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1222 222 行政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223 223 行政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224 2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1225 225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226 226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1227 227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1228 228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1229 229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1230 230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1231 231 其他权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1232 232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1233 233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1234 234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35 235 其他权力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236 236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1237 237 其他权力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1238 238 其他权力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1239 239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1240 240 其他权力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1241 241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1242 242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1243 243 其他权力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1244 244 其他权力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1245 245 其他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46 246 其他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47 247 其他权力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248 248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1249 249 其他权力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250 250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251 251 其他权力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1252 252 其他权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1253 253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1254 254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55 255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十二、县交运局
1256 1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257 2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258 3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259 4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1260 5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261 6 行政许可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262 7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263 8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264 9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1265 10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1266 11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267 12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1268 13 行政许可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1269 14 行政许可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1270 15 行政许可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1271 16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272 17 行政许可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273 18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1274 19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1275 20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1276 21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1277 22 行政征收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1278 23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1279 24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280 25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1281 26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282 27 行政确认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1283 28 行政裁决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1284 2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1285 30 行政处罚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1286 31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1287 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1288 33 行政处罚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1289 34 行政处罚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290 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1291 36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1292 37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1293 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1294 3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处罚
1295 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1296 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1297 42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1298 43 行政处罚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1299 44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300 4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1301 46 行政处罚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1302 47 行政处罚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1303 48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1304 49 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1305 50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1306 51 行政处罚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1307 52 行政处罚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1308 5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309 54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1310 55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1311 5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1312 5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313 58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1314 59 行政处罚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1315 60 行政处罚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316 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1317 62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的处罚
1318 63 行政处罚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1319 64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1320 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1321 66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1322 6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1323 68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1324 69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转让,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1325 70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1326 71 行政处罚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1327 72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1328 73 行政处罚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1329 7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1330 75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1331 76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1332 77 行政处罚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1333 78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1334 79 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1335 80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1336 81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1337 8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1338 8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1339 8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1340 8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1341 86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1342 8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1343 88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1344 8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1345 90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1346 91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1347 92 行政处罚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1348 93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1349 94 行政处罚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1350 95 行政处罚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1351 96 行政处罚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1352 97 行政处罚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1353 98 行政处罚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1354 99 行政处罚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1355 100 行政处罚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1356 101 行政处罚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1357 102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1358 103 行政处罚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1359 10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1360 105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1361 106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处罚
1362 107 行政处罚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1363 108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1364 10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1365 110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1366 111 行政处罚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情形的处罚
1367 1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1368 1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1369 114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1370 115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1371 116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1372 117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1373 118 行政处罚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1374 119 行政处罚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1375 120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1376 121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1377 122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378 123 行政处罚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1379 12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1380 125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381 126 行政处罚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382 127 行政处罚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1383 128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处罚
1384 1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1385 130 行政处罚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1386 131 行政处罚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1387 132 行政处罚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1388 133 行政处罚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1389 134 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390 135 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处罚
1391 13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1392 137 行政处罚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1393 138 行政处罚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1394 139 行政处罚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1395 140 行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1396 141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1397 142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1398 143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1399 144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1400 145 行政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1401 14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402 1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403 14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的行为的处罚
1404 149 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1405 150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1406 151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等行为的处罚
1407 152 行政处罚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情形的处罚
1408 1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1409 154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1410 155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1411 156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1412 1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1413 15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1414 1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1415 16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处罚
1416 161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1417 162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1418 1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1419 16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420 165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1421 1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1422 16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处罚
1423 16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1424 169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1425 17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1426 171 行政处罚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1427 17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1428 17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429 17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1430 17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1431 176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1432 177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1433 17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1434 179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1435 18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情形的处罚
1436 181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情形的处罚
1437 182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情形的处罚
1438 183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1439 184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1440 185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1441 18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情形的处罚
1442 187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1443 188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情形的处罚
1444 1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445 190 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1446 19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1447 192 行政处罚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
1448 193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449 194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450 195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1451 19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452 197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1453 198 行政处罚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454 199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1455 20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1456 2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457 20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1458 20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1459 204 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的处罚
1460 2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461 206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的处罚
1462 207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等行为的处罚
1463 208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行为的处罚
1464 209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465 210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466 211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467 21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1468 21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469 214 行政处罚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470 215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471 216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1472 217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473 21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1474 219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1475 220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1476 2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处罚
1477 222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1478 223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处罚
1479 224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或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480 225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1481 226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处罚
1482 227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行为的处罚
1483 228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1484 229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1485 230 行政处罚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
1486 231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487 23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1488 233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1489 234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1490 23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1491 2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等的处罚
1492 237 行政处罚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1493 238 行政处罚 对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罚
1494 239 行政处罚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等情形的处罚
1495 2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1496 241 行政处罚 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1497 242 行政处罚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1498 243 行政处罚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的处罚
1499 2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1500 24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501 24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等行为的处罚
1502 24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503 24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1504 24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505 250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506 251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507 252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508 253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等行为处罚
1509 25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510 25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1511 25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512 257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违规签字的处罚
1513 258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514 259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1515 26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1516 261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517 262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1518 263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519 264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520 265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521 266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1522 26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1523 26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524 26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行为的处罚
1525 27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526 27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1527 272 行政处罚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1528 27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29 274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1530 275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1531 2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1532 27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1533 27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534 27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1535 28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1536 28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1537 2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1538 28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1539 28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1540 28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541 28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542 2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1543 288 行政处罚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1544 289 行政处罚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1545 290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1546 291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1547 292 行政处罚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1548 293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1549 2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1550 2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处罚
1551 296 行政处罚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1552 297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处罚
1553 298 行政处罚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处罚
1554 299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1555 300 行政处罚 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1556 3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行为的处罚
1557 302 行政处罚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558 303 行政处罚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1559 304 行政处罚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1560 305 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1561 306 行政处罚 对交通领域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行为的处罚
1562 30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1563 308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1564 309 行政处罚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1565 31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1566 31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567 312 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1568 31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569 31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处罚
1570 31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1571 31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等行为的处罚
1572 31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1573 318 行政处罚 对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行为的处罚
1574 319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575 320 行政处罚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576 321 行政处罚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1577 322 行政处罚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1578 32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1579 32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580 325 行政处罚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1581 32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1582 32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1583 3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1584 3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585 33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1586 33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
1587 332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1588 333 行政处罚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1589 334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处罚
1590 335 行政处罚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591 336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1592 33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
1593 338 行政处罚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1594 33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1595 34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处罚
1596 341 行政处罚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1597 34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1598 34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1599 34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处罚
1600 34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1601 34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1602 34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1603 348 行政处罚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1604 34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1605 35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1606 35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处罚
1607 35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1608 35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09 35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处罚
1610 35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1611 35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处罚
1612 35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罚
1613 35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1614 35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处罚
1615 36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处罚
1616 361 行政处罚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617 36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1618 363 行政处罚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1619 364 行政处罚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620 365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1621 36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622 36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
1623 368 行政处罚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行为的处罚
1624 369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625 370 行政处罚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处罚
1626 371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行为的处罚
1627 372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行为的处罚
1628 373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1629 374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1630 375 行政强制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1631 376 行政强制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632 377 行政强制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1633 378 行政强制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1634 379 行政强制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1635 380 行政强制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1636 381 行政强制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1637 382 行政强制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1638 383 行政强制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1639 384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或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1640 385 行政强制 强制卸货
1641 386 行政强制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1642 387 行政强制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1643 388 行政强制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1644 389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1645 390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1646 391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1647 392 行政强制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648 393 行政强制 对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强制
1649 394 行政强制 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1650 395 行政强制 对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强制
1651 396 行政强制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1652 397 行政强制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1653 398 行政强制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1654 399 行政强制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655 400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656 401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657 40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1658 403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1659 404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660 405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661 406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1662 407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663 408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1664 409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1665 410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1666 411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667 412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1668 413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1669 414 其他权力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1670 415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1671 416 其他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1672 417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
1673 1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1674 2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1675 3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676 4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1677 5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1678 6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679 7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1680 8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681 9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1682 10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1683 11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1684 12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685 13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1686 14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1687 15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688 16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689 17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690 18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691 19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1692 20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693 21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1694 22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1695 23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1696 24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1697 25 行政许可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1698 26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1699 27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700 28 行政许可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1701 29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1702 30 行政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1703 31 行政确认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1704 32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1705 33 行政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1706 34 行政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1707 35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1708 36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709 37 行政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710 38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711 39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712 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1713 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1714 4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15 43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16 4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17 45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718 46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719 47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720 48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721 4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722 50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723 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724 5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1725 5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726 54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27 55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728 56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1729 57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的处罚
1730 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1731 5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732 60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1733 61 行政处罚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734 62 行政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1735 63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1736 64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1737 65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738 66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1739 67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1740 68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41 69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42 70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743 71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744 7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745 73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746 74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747 75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748 76 行政处罚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1749 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750 78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751 7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1752 80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1753 8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754 8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755 83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1756 84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757 85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1758 86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1759 87 行政处罚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1760 88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61 89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1762 90 行政处罚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763 91 行政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1764 92 行政处罚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1765 93 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七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1766 94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767 95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1768 9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1769 97 行政处罚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1770 98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771 9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772 10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1773 1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774 1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775 10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776 104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1777 105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1778 106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79 107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780 108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1781 109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1782 110 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1783 111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784 1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785 113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1786 114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787 115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1788 116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789 117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1790 118 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791 119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1792 120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1793 121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1794 122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795 123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796 124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1797 125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1798 12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1799 127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800 128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1801 129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802 130 行政处罚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1803 131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1804 13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805 133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1806 134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1807 135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1808 136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809 137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810 138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811 139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1812 140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813 14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14 142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815 14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816 144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817 1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818 146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819 147 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1820 148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821 149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22 150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23 15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824 152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825 15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826 1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1827 155 行政处罚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1828 15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829 1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830 158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831 15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832 16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1833 16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34 162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35 163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836 164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37 16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1838 166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839 167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40 16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41 169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842 17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843 171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1844 17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45 173 行政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46 174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1847 175 行政处罚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848 176 行政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849 17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850 178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851 179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852 18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53 181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54 182 行政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55 183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56 184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857 18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858 186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859 18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860 188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861 189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862 19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863 191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1864 192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865 193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1866 194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1867 195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1868 196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1869 197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1870 19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871 19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872 20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1873 201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874 202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1875 203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1876 20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877 205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1878 206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879 207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80 208 行政处罚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1881 209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882 2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83 211 行政处罚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884 212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885 21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1886 214 行政处罚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1887 215 行政处罚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1888 216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89 217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890 218 行政处罚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1891 219 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892 220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93 221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1894 222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1895 2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96 224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1897 225 行政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1898 226 行政处罚 对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1899 227 行政处罚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1900 228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1901 229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1902 230 行政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1903 2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1904 232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905 233 行政处罚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906 234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1907 235 行政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1908 236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909 237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910 23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11 239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912 240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913 241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914 242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1915 243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1916 244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1917 245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918 246 行政强制 查封(封存)、扣押违法物品、场所
1919 247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920 248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1921 249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1922 250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923 251 其他权力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1924 252 其他权力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925 253 其他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1926 254 其他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1927 255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928 256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十四、县水利局
1929 1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930 2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1931 3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932 4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1933 5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1934 6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935 7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936 8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1937 9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938 10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939 11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940 12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941 13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1942 14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1943 15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1944 16 行政处罚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945 1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946 18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47 19 行政处罚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1948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949 21 行政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1950 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951 23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952 24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953 25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954 26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955 27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956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1957 29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1958 30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59 31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960 32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1961 33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962 34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1963 35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964 36 行政处罚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1965 3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1966 3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967 39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968 40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969 4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970 42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1971 43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972 44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973 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74 46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975 47 行政处罚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1976 48 行政处罚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977 49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978 50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979 51 行政处罚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1980 5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1981 53 行政处罚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1982 5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1983 5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1984 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985 57 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1986 58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1987 59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1988 60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1989 61 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990 62 行政处罚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1991 63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92 64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93 6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1994 66 行政处罚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1995 67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996 68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1997 69 行政强制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1998 7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1999 71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000 72 行政强制 加处滞纳金
2001 73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2002 74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2003 75 其他权力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2004 76 其他权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2005 77 其他权力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十五、县商务局
2006 1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2007 2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2008 3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2009 4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2010 5 行政处罚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2011 6 行政处罚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2012 7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2013 8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2014 9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2015 1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2016 1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2017 1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2018 1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2019 1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2020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2021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2022 17 行政处罚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2023 1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2024 19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025 20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2026 21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2027 22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2028 23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2029 24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2030 25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2031 26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2032 27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2033 28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034 29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2035 30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036 31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2037 32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2038 33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2039 34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2040 35 行政处罚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2041 36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2042 37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2043 38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044 39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2045 40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十六、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文物局)
2046 1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2047 2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2048 3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2049 4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2050 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2051 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2052 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053 8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2054 9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2055 10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2056 11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057 12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2058 13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2059 14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2060 15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061 16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2062 17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2063 18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2064 19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2065 20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2066 21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2067 22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2068 23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2069 24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2070 25 行政处罚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2071 2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2072 2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2073 28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074 29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075 30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076 3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077 32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078 33 行政处罚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2079 34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80 35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2081 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2082 37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2083 38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2084 3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2085 4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2086 4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2087 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2088 4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2089 4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2090 4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2091 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2092 47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093 48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094 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095 50 行政处罚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2096 51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97 52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098 53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2099 54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100 55 行政处罚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101 5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2102 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2103 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2104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2105 60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2106 61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2107 6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2108 63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2109 64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2110 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2111 6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2112 6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2113 6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114 6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2115 7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2116 7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117 72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2118 73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119 7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120 75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2121 7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122 77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2123 78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24 79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2125 80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2126 81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2127 82 行政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2128 83 行政处罚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2129 8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2130 85 行政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2131 8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2132 8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2133 8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旅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2134 89 行政处罚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135 90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2136 91 行政处罚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2137 9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2138 93 行政处罚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2139 9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2140 95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2141 96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2142 97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2143 98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144 99 行政处罚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145 100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2146 101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2147 10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2148 10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2149 10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50 1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151 10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2152 107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2153 108 行政处罚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2154 109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2155 110 行政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2156 111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2157 112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158 11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59 114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2160 1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2161 1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2162 11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2163 1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164 119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165 120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2166 121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2167 122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2168 123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169 1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170 1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2171 126 行政处罚 对四类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2172 1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173 12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2174 1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175 130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176 1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2177 132 行政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178 1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2179 1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180 135 行政处罚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2181 1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2182 137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2183 1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84 139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85 140 行政处罚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2186 1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87 1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2188 1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89 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2190 145 行政处罚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2191 146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2192 147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2193 148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2194 1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处罚
2195 150 行政处罚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2196 151 行政处罚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2197 15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198 1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2199 15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2200 15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201 156 行政处罚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202 157 行政处罚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2203 158 行政处罚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2204 159 行政处罚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205 160 行政处罚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2206 161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207 162 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208 163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违规经营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2209 164 行政处罚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2210 1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2211 166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2212 167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213 168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214 16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2215 170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216 171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2217 172 行政处罚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218 173 行政处罚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219 174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220 175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221 176 行政处罚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222 17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223 1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224 17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225 180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2226 181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2227 18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228 183 行政处罚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2229 184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230 1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2231 186 行政处罚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2232 1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233 188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234 189 行政处罚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235 190 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2236 191 行政处罚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2237 192 行政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238 193 行政处罚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2239 19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2240 195 行政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2241 196 行政处罚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242 19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2243 198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2244 199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八类行为的处罚
2245 200 行政处罚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八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2246 20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2247 202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2248 203 其他权力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2249 204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2250 205 其他权力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2251 206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2252 207 其他权力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2253 208 其他权力 出版物审读
2254 209 其他权力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2255 210 其他权力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2256 211 其他权力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2257 212 其他权力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2258 213 其他权力 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
十七、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2259 1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260 2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261 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262 4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263 5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264 6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265 7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266 8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2267 9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268 10 行政许可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2269 11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2270 12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271 13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2272 14 行政许可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2273 15 行政许可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2274 16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275 17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276 18 行政规划 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277 1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278 20 行政处罚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279 2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2280 2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281 23 行政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282 2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283 25 行政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2284 26 行政处罚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2285 2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286 28 行政处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2287 2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2288 3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2289 31 行政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290 32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2291 33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292 3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2293 35 行政处罚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2294 36 行政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295 37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296 38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297 39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298 40 行政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2299 41 行政处罚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2300 42 行政处罚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2301 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2302 44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2303 45 行政处罚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04 4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305 47 行政处罚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306 48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2307 49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08 50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2309 51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2310 52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311 53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312 54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2313 5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2314 5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2315 5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316 58 行政处罚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317 59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318 60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19 61 行政处罚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320 62 行政处罚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2321 63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322 6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2323 65 行政处罚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2324 66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325 6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26 68 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2327 6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328 70 行政处罚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2329 7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2330 7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2331 73 行政处罚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32 74 行政处罚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2333 75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2334 76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2335 77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2336 78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2337 7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2338 80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2339 8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340 82 行政处罚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341 83 行政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2342 84 行政处罚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2343 8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344 8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2345 87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2346 88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2347 89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2348 90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2349 9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2350 9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2351 93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2352 94 行政处罚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353 9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354 9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2355 9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2356 9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2357 99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2358 100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2359 1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60 10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61 103 行政处罚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362 104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2363 10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2364 10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2365 10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2366 10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2367 10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2368 11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2369 111 行政处罚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2370 112 行政处罚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2371 1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2372 114 行政处罚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2373 115 行政处罚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74 116 行政处罚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2375 117 行政处罚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2376 118 行政处罚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2377 119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2378 120 行政处罚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379 1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2380 1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2381 1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2382 1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2383 125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2384 1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385 127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2386 12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387 12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2388 13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2389 13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390 132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2391 1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2392 1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393 1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394 136 行政处罚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395 137 行政处罚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2396 1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2397 139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398 14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399 14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400 14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2401 14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402 14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403 1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404 14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2405 147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2406 148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2407 149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2408 150 行政处罚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2409 15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2410 15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411 15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412 154 行政处罚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413 155 行政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414 156 行政处罚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415 157 行政处罚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2416 158 行政处罚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2417 15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418 160 行政处罚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419 161 行政处罚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2420 162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2421 163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422 164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2423 16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2424 16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2425 16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2426 16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2427 16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2428 170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429 17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430 17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431 173 行政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2432 17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2433 175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2434 17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435 17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436 1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2437 1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438 180 行政处罚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439 181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2440 18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441 183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2442 18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2443 18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444 18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2445 187 行政处罚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446 188 行政处罚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447 189 行政处罚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2448 19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449 19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2450 192 行政处罚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2451 19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452 194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2453 19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2454 196 行政处罚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455 197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456 198 行政处罚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457 19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458 200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五类情形处罚
2459 20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2460 20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2461 20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462 20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463 20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2464 20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465 20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466 2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2467 20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2468 210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2469 211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2470 212 行政处罚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471 213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472 2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473 2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474 216 行政处罚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2475 217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2476 218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2477 219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478 22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2479 221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480 222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481 223 行政处罚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2482 224 行政处罚 对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483 225 行政处罚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2484 22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2485 227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486 22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2487 22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2488 230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2489 231 行政强制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2490 232 行政强制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2491 233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2492 234 其他权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2493 235 其他权力 中医诊所备案
十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494 1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2495 2 行政给付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2496 3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2497 4 行政确认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2498 5 行政处罚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2499 6 行政处罚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00 7 行政处罚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01 8 行政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2502 9 其他权力 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县政府批准
2503 10 其他权力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2504 11 其他权力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查
十九、县应急局
2505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506 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2507 3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508 4 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509 5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510 6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11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2512 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513 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2514 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515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516 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517 13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518 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519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2520 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521 17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2522 1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2523 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2524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525 21 行政处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2526 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2527 23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2528 24 行政处罚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529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2530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2531 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532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2533 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534 30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2535 3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536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2537 3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2538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539 35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2540 36 行政处罚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541 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2542 38 行政处罚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的处罚
2543 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544 40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2545 41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2546 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2547 43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2548 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549 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2550 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2551 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2552 48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2553 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554 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555 51 行政处罚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2556 52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2557 5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558 54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的处罚
2559 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2560 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561 5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2562 58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563 5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564 60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565 6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566 62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567 63 行政处罚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568 64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569 65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2570 66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571 67 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2572 68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2573 69 行政处罚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574 70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575 71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76 72 行政处罚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77 73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2578 74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79 75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580 76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2581 77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2582 78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83 79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84 80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2585 81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2586 82 行政处罚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587 8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2588 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2589 85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2590 86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2591 87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592 88 行政处罚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2593 89 行政处罚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594 90 行政处罚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95 91 行政处罚 对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2596 92 行政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2597 93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598 94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2599 95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2600 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2601 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2602 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603 99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604 1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2605 10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2606 10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2607 103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608 1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2609 10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610 10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611 10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2612 108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2613 10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614 110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615 111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616 11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617 113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2618 114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2619 1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620 116 行政强制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2621 11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2622 118 其他权力 应急预案的备案
2623 119 其他权力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2624 120 其他权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2625 121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2626 122 其他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627 123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二十、县审计局
2628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2629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2630 3 行政强制 制止封存权
2631 4 行政强制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2632 5 其他权力 审计监督权
2633 6 其他权力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2634 7 其他权力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2635 8 其他权力 要求报送资料权
2636 9 其他权力 审计处理权
二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2637 1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2638 2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2639 3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640 4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2641 5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
2642 6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2643 7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2644 8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2645 9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2646 10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2647 11 行政确认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2648 12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2649 13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2650 14 行政裁决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2651 15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2652 16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2653 17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2654 18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2655 19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2656 20 行政处罚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2657 21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2658 22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及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2659 23 行政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2660 24 行政处罚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2661 25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2662 26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2663 27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2664 28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665 29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2666 30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2667 31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2668 3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669 33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2670 34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2671 35 行政处罚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处罚
2672 36 行政处罚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2673 37 行政处罚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2674 38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675 39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2676 40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
2677 41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2678 42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2679 43 行政处罚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2680 44 行政处罚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2681 45 行政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682 46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2683 47 行政处罚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684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2685 49 行政处罚 对广告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等五类行为处罚
2686 50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2687 51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处罚
2688 52 行政处罚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2689 53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2690 54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2691 55 行政处罚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2692 5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的处罚
2693 5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处罚
2694 5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2695 5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2696 6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2697 6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2698 6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2699 63 行政处罚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2700 6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2701 65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2702 66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重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批准的处罚
2703 67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2704 68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2705 69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2706 7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2707 71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2708 72 行政处罚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
2709 73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2710 74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2711 75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则的处罚
2712 76 行政处罚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处罚
2713 77 行政处罚 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714 78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的处罚
2715 79 行政处罚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三类行为的处罚
2716 8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2717 81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718 82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2719 83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720 84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2721 85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的处罚
2722 86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2723 8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724 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725 89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2726 90 行政处罚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727 9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2728 9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收购、经营、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2729 9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730 9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2731 95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2732 96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2733 97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2734 98 行政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2735 99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2736 100 行政处罚 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2737 101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738 102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2739 103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2740 104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或者服务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741 105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2742 106 行政处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2743 107 行政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744 108 行政处罚 对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的处罚
2745 10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746 110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2747 1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2748 112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2749 113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2750 114 行政处罚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751 115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752 116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2753 117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2754 118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755 119 行政处罚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2756 1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757 1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企业未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2758 1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759 123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760 124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761 125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762 126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763 12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764 128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65 129 行政处罚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766 130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767 13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768 132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2769 13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770 1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2771 135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2772 1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2773 1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2774 1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2775 139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2776 1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2777 141 行政处罚 对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2778 142 行政处罚 对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2779 143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780 144 行政处罚 对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2781 145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的处罚
2782 146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2783 14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784 1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2785 149 行政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786 150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处罚
2787 151 行政处罚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2788 15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789 153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2790 154 行政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2791 155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2792 156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793 157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2794 158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795 159 行政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2796 160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2797 161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798 16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2799 163 行政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2800 164 行政处罚 对获证生产者违反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2801 16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及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2802 166 行政处罚 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803 167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处罚
2804 168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2805 169 行政处罚 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2806 170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条件及销售禁止经销计量器具的处罚
2807 171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2808 172 行政处罚 对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809 17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估算计费,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未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810 1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2811 175 行政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812 176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2813 177 行政处罚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2814 1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2815 179 行政处罚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2816 180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2817 181 行政处罚 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处罚
2818 18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处罚
2819 18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820 184 行政处罚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821 185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2822 186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四类情形及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2823 187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824 188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825 189 行政处罚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2826 190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2827 191 行政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2828 192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备案的处罚
2829 193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830 194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831 19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2832 196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2833 197 行政处罚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834 198 行政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835 19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2836 200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2837 201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违反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的处罚
2838 20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2839 203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2840 204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2841 205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2842 206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843 207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844 20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2845 209 行政处罚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2846 210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2847 2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处罚
2848 212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处罚
2849 213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的处罚
2850 21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851 21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852 216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处罚
2853 21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854 21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
2855 21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856 2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报告的处罚
2857 22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858 22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859 22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860 22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861 22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862 226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863 227 行政处罚 对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2864 2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2865 22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866 230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
2867 23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868 23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869 23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2870 234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871 235 行政处罚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罚
2872 236 行政处罚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873 237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2874 23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及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2875 2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2876 2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一般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2877 2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878 24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2879 243 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2880 244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881 24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2882 24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2883 247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2884 24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885 24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违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安全管理的处罚
2886 250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2887 251 行政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2888 25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2889 253 行政处罚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890 25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2891 25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892 256 行政处罚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2893 257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处罚
2894 258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2895 25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896 260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2897 261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2898 262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899 263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900 264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901 26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902 26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903 267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904 268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905 26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906 27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907 27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2908 27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抽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2909 273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2910 274 行政处罚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2911 27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2912 27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2913 27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2914 27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2915 27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2916 28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2917 281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不符规定的处罚
2918 282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2919 28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及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2920 28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2921 28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2922 28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2923 28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2924 28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2925 28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2926 29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927 29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2928 29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2929 293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2930 29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2931 295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2932 296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2933 297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2934 298 行政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2935 299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2936 300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2937 301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2938 302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2939 303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2940 304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2941 305 行政处罚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2942 306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2943 307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2944 3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包装标签规定的处罚
2945 30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2946 310 行政处罚 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947 31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2948 312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处罚
2949 313 行政处罚 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对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不符合要求或者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处罚
2950 314 行政处罚 对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处罚
2951 315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2952 316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处罚
2953 317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2954 318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2955 319 行政处罚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条件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956 320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在显著位置摆放相关证明的处罚
2957 321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958 32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2959 323 行政处罚 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的处罚
2960 324 行政处罚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2961 325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2962 32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2963 327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2964 32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2965 329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966 330 行政处罚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2967 331 行政处罚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
2968 332 行政处罚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2969 333 行政处罚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2970 334 行政处罚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2971 33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2972 33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2973 33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2974 33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的处罚
2975 339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2976 340 行政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2977 3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2978 342 行政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2979 343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办理商标事宜的处罚
2980 344 行政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2981 345 行政处罚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处罚
2982 346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2983 347 行政处罚 对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处罚
2984 348 行政处罚 对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2985 349 行政处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2986 350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2987 351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2988 352 行政处罚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2989 3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隐匿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990 354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2991 35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2992 356 行政处罚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2993 357 行政处罚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2994 3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2995 359 行政处罚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2996 360 行政处罚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2997 361 行政处罚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2998 36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2999 36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3000 36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3001 365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3002 3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3003 367 行政处罚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3004 368 行政处罚 对印制人民币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3005 369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3006 370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3007 37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3008 37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009 373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3010 374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3011 37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3012 376 行政处罚 对销售假药的处罚
3013 377 行政处罚 对销售劣药的处罚
3014 378 行政处罚 对销售假药、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3015 379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禁止经营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3016 38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3017 381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等许可的处罚
3018 382 行政处罚 对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3019 383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药品的处罚
3020 38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3021 385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3022 38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3023 38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3024 38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3025 38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3026 39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3027 39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3028 392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有关人员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029 393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030 394 行政处罚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3031 395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3032 396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其他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处罚
3033 397 行政处罚 对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034 398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3035 399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3036 4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037 401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3038 402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3039 403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3040 404 行政处罚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3041 40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及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3042 40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的处罚
3043 407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3044 408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3045 409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3046 410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3047 41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3048 41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049 41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3050 414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3051 41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3052 416 行政处罚 对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3053 4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054 418 行政处罚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055 4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3056 4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3057 4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3058 42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人员的处罚
3059 4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未报告相关情况的处罚
3060 424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处罚
3061 425 行政处罚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3062 4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处罚
3063 42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处罚
3064 428 行政处罚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处罚
3065 4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
3066 43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3067 431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
3068 43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3069 43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3070 43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3071 43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购进、使用医疗器和落实相关制度要求的处罚
3072 43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3073 43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3074 43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报告的处罚
3075 43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3076 44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3077 44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3078 44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3079 44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080 44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081 44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3082 44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3083 447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3084 44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3085 44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和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3086 45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3087 45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3088 45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3089 453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090 454 行政强制 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3091 45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3092 45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3093 45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094 45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3095 45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3096 46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097 46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098 462 其他权力 公司备案
3099 463 其他权力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3100 464 其他权力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3101 465 其他权力 合伙企业备案
3102 466 其他权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3103 467 其他权力 个体工商户备案
3104 468 其他权力 歇业备案
3105 469 其他权力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3106 470 其他权力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3107 471 其他权力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3108 472 其他权力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3109 473 其他权力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3110 474 其他权力 专利纠纷调解
3111 475 其他权力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3112 476 其他权力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3113 477 其他权力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二十二、县统计局
3114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115 2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两类行为的处罚
3116 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二十三、县医保局
3117 1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3118 2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119 3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3120 4 行政处罚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3121 5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3122 6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3123 7 行政处罚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3124 8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3125 9 其他权力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3126 10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二十四、县城管执法局
3127 1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3128 2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3129 3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3130 4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3131 5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132 6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133 7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3134 8 行政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3135 9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3136 10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3137 11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3138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3139 13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3140 1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3141 15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3142 1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3143 17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3144 18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3145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3146 20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3147 2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3148 2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3149 23 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3150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151 25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3152 26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3153 2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3154 2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3155 29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3156 3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157 31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158 3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3159 3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3160 34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3161 3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3162 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3163 37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164 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3165 39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166 4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3167 41 行政处罚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3168 4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3169 43 行政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170 44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3171 45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172 46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3173 47 行政处罚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3174 48 行政处罚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3175 4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3176 5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3177 51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178 52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3179 53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3180 54 行政强制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3181 5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3182 56 行政强制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3183 57 其他权力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3184 58 其他权力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十五、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3185 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3186 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3187 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3188 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3189 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190 6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3191 7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3192 8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193 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194 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3195 1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3196 12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3197 1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3198 1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3199 15 其他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二十六、县档案局
3200 1 行政许可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3201 2 行政处罚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202 3 其他权力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
3203 4 其他权力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3204 5 其他权力 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3205 6 其他权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206 7 其他权力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二十七、县民族宗教局
3207 1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3208 2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209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3210 4 行政许可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3211 5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3212 6 行政确认 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3213 7 行政处罚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3214 8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3215 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3216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3217 11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3218 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3219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3220 14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3221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3222 16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223 17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3224 18 其他权力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注销备案
3225 19 其他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人数报告
3226 20 其他权力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3227 21 其他权力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选任、聘用、调整、辞退、清退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3228 22 其他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银行账户信息的备案
二十八、县政府侨办
3229 1 行政许可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230 2 行政确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二十九、县事业单位登记服务中心
3231 1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登记
三十、县税务局
3232 1 行政许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十一、县气象局
3233 1 行政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3234 2 行政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3235 3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3236 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37 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3238 6 行政处罚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3239 7 行政处罚 对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3240 8 行政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241 9 行政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3242 10 行政处罚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3243 11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等四类行为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3244 12 行政处罚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3245 13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3246 14 行政处罚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47 15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248 16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49 1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升放气球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3250 18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51 1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3252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253 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期提交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等六类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3254 22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3255 23 行政处罚 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256 24 行政处罚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57 25 行政处罚 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等四类情况的处罚
3258 26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三十二、县烟草专卖局
3259 1 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3260 2 行政处罚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261 3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3262 4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3263 5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3264 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3265 7 行政处罚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3266 8 行政处罚 对为无烟草专卖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267 9 行政处罚 对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3268 1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3269 11 行政处罚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3270 12 行政处罚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3271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3272 14 行政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3273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3274 16 行政处罚 对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3275 17 行政处罚 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3276 18 行政处罚 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3277 19 行政处罚 对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3278 20 行政处罚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销售网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处罚
3279 21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280 22 行政处罚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3281 23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3282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3283 25 行政处罚 对明知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三十三、县消防救援大队
3284 1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285 2 行政确认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3286 3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3287 4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3288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89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290 7 行政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3291 8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3292 9 行政处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3293 10 行政处罚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的处罚
3294 11 行政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295 12 行政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3296 13 行政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297 14 行政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3298 15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3299 16 行政处罚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300 17 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3301 18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3302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处罚
3303 20 行政处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3304 21 行政处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3305 22 行政处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3306 23 行政处罚 对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307 24 行政处罚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3308 25 行政强制 查封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场所
3309 26 行政强制 强制排除消防安全妨碍
3310 27 行政强制 强制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
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郎溪县支行
3311 1 行政许可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3312 2 行政许可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0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4.《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2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2.《蚕种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行政许可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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