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四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 总则
一、规划目的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建立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稳步精准实施棚户区改造,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主要依据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6-2025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编制本规划,作为“十四五”期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实施范围为安徽省行政辖区;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
第二章 “十三五”住房保障发展成就
“十三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五年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超过3700亿元,拉动全社会总投资增加近4700亿元,在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补齐短板等方面发挥了一举多得的积极作用。
(一)棚户区改造成效显著。全省棚户区改造累计开工135.81万套、基本建成115.27万套,新增竣工交付131.04万套。棚户区改造五年开工总量位居全国第四,开工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29.34%,约390多万棚户区居民实现“出棚进楼”。2016年,安徽省作为棚户区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省份,2018—2020年,阜阳市、合肥市和亳州市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城市,先后4次获国务院表扬激励。
(二)公租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公租房新增竣工25.4万套、新增分配32.93万套。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建设公租房94.69万套,总量位居全国第四;经盘活处置后,公租房实物配租达78.06万套、租赁补贴在保家庭21.14万户,惠及群众111.73万户。实施公租房分类保障,全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对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群体实施精准保障;稳步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中新市民群体占比达43%。
(三)公租房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全省公租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持续完善,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分配管理的流程不断优化。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全省7个国家级试点城市的38个项目2.23万套公租房,省级试点的17个城市56个项目65815套公租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现了公租房运营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有效衔接。全省各地根据住房市场发展变化和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及时调整完善棚改安置政策,做好与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衔接。商品住宅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地区,及时取消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更多采取实物安置方式建设棚改安置住房。商品住宅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区,继续稳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2016-2020年,全省棚改货币化安置率分别为56.55%、71.34%、42.5%、21.92%和16.77%,合理确定安置方式,有力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五)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十三五”期间,围绕加快公租房有效供给、完善保障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推进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等重点工作,系列配套文件相继出台,基本建立起多维度、多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有力支撑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十四五”时期住房保障形势分析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发展战略。“十四五”时期,我省服务和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省城镇化率预计将从58.3%提高到65%左右,全省城镇常住人口约增加460~500万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新型城镇化助推城市的发展将进入转型提质阶段。人口和产业将主要向合肥都市圈和中心城市集聚,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需求将逐步凸显,人民群众对住房发展将提出更高水平的需求。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要求,住房保障需要充分发挥“兜底线、保基本、稳预期”的重要作用。
一、住房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城镇租赁住房供给结构性矛盾凸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住房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困难亟待解决。需加快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基础制度,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推动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完善。
二、棚户区改造任务依然艰巨
棚户区改造是我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十大工程之一。根据摸底统计,全省还有50万套城镇棚户区需要改造,这些棚户区多位于老城区,建筑密度大、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差,距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差距,群众改造意愿强烈。按照城市更新行动“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为路径,坚持‘留拆改’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系统推进工作要求,棚户区改造要突出在改造对象精准识别、改造方式精准谋划上下功夫,要统筹利用好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政策,不断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三、住房保障标准化服务水平尚需提升
“十四五”期间,住房保障工作重心将由以建设为主,向建设和管理并重转变。在落实基本住房保障的同时,尚未建立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需更加注重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我省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并进行全面推广,但公租房运营管理在专业化运行、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
第四章“十四五”时期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做好住房保障体系与住房市场体系的有效衔接,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建设经济强、格局新、环境优、活力足、百姓富的现代化美好安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稳步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更新要求和群众改造意愿,科学确定目标任务,做好与住房发展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进一步细化落实住房保障要求,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既要尽力而为,突出住房保障的“兜底性”作用;又要量力而行,在财政可承受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保障方式,稳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因城施策,突出重点。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结合供需两端测算,统筹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四)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通过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坚持租购并举、实现多渠道保障。
(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保障。综合考虑城镇人口规模结构和住房市场供应结构、价格水平等因素,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科学确定和动态调整保障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困难群体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三、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基本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租房“基础性”保障作用更加精准高效;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重点任务,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着力缓解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稳步精准实施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覆盖面稳步扩大,力争到2025年,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8%以上。
新市民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间)。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公租房保障方式更加完善。“十四五”期间,新增公租房保障13万户(套)。其中,租赁补贴12万户;新筹集公租房1万套。
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十四五”期间,基本完成现有50万套老城区内脏乱差棚户区、城中村、重点镇棚户区改造。
表1 “十四五”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指标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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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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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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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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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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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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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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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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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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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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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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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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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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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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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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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租房保障(万户(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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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预期性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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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棚户区改造(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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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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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预期性
|
注:〔 〕内为5年累计数。
第五章“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围绕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政府为主,继续执行现有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落实基本保障,做好公租房保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立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二、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房地联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主要采取“5+2”发展方式,即合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以促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为重点,落实“小户型、低租金、职住平衡”的要求,引导多主体投资,实行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专栏1: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强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到2025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不少于30万套(间)以上,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三、实施公租房分类精准保障
区分困难群体,实施分类保障,让保障对象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对符合条件的抚恤优抚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等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加大精准保障力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改善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职工居住条件;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加大公租房租赁补贴力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引导有需求的住房困难群众选择补贴方式,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专栏2:公租房
坚持实物配租与发放租赁补贴并举,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根据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实物公租房的保有量。提高新建公租房规划建设水平,充分考虑居民生活、就业、出行等需求,着力解决供需失衡、区域错配的问题。加强分配管理。健全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新增公租房保障(含租赁补贴)13万户(套)。
四、稳步精准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稳步精准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按照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落实“四个重点”、“六个严禁”工作要求,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严格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时序,做到“五个精准”,压茬稳步推进。统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提升改造工程,将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的城市危房纳入计划,优先安排改造,补齐人居环境短板、增强民生保障水平。支持皖北地区推进“四化同步”,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发展能级。力争到2025年底,我省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
专栏 3:城镇棚户区改造
保持棚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城镇棚户区改造作为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支撑和内容,注重和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有效衔接,更加突出“五个精准”,计划改造棚户区 50 万套。
“四个重点”: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场)、垦区棚户区。
“六个严禁”: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五个精准”:突出改造对象、改造方式、任务计划、项目管理和城市危房改造的精准。
五、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品质
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强化工程管理,实施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优示范活动,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要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试点推行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大力推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鼓励保障性安居工程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职住平衡、宜居宜业。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坚决防止工程烂尾和工期严重滞后的情况发生。
六、优化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制
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建立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方式,稳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覆盖面,建立以住户满意度为导向、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挂钩的公租房运营管理绩效管理机制;依托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探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实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管;完善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公租房违规行为的惩戒和处理力度。
七、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
持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化技术应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基础数据库,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全覆盖。实行住房保障准入常态化受理,积极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实现省、市、县住房保障工作数字化管理“全区域覆盖”和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以及后期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与政府大数据平台的对接,深化数据运用,实行并联审批,形成管理合力。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按要求明确“十四五”期间本地区住房保障发展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健全各部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测评价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公租房保障情况、重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绩效考核。
三、加大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省级配套安排奖补资金。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多渠道筹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二)金融政策保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提供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棚改专项债券,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棚改资金。
(三)土地政策保障。按照职住平衡原则,逐步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省里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税费政策保障。继续执行国家、省现行棚户区改造、新筹集公租房相关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落实等重要环节监督检查,把住房保障主要发展指标纳入各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地区、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落实不到位的实行约谈。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