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15 号
安徽特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法定代表人:刘*亮,地址:宣城市郎溪县郎溪经济开发区金桥西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水外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水外泄的行为;
2.2024年4月3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行政人事经理汪*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水外泄的行为;
3.2024年4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存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水外泄的行为;
4.2024年4月23日现场执法检查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水外泄的行为;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资质和主体资格;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行政人事经理汪*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基本信息;
7.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节选、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手续情况;
8.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你公司信息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曾用名为安徽弗斯特新型铝业有限公司;
10.2024年4月23日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水样的监测报告(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采样检测有关资质材料、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证明检查当日的采样及水样监测情况;
11.采样人员采样证复印件,证明采样人员的采样资质;
12.你公司2023年6月26日受到行政处罚材料1份(文号:皖宣环(郎)罚〔2023〕5号),证明你公司2023年受到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
1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