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13号
郎溪县运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法定代表人:夏*飞,地址:郎溪县梅渚镇周家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在危废仓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2日、23日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3日对你公司股东唐*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在危废仓库、未规范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行为,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2.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有关资质信息。
3.你公司股东唐*星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唐*星的身份及取得公司授权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4.4月22日执法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视频证据,23日执法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在危废仓库、未规范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行为,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5.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审批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材料,证明你公司手续情况以及有关危险废物基本情况;
6.你公司整改后重新制作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7.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已在系统申报了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
你公司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在危废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4年7月19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不罚〔2024〕3号
郎溪县运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法定代表人:夏*飞,地址:郎溪县梅渚镇周家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4月23日再次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已规范化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对危废台账进行重新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22日、23日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3日对你公司股东唐*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在危废仓库、未规范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行为,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2.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有关资质信息。
3.你公司股东唐*星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唐*星的身份及取得公司授权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4.4月22日执法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视频证据,23日执法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在危废仓库、未规范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行为,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5.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审批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材料,证明你公司手续情况以及有关危险废物基本情况;
6.你公司整改后重新制作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7.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已在系统申报了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
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但你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已规范化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但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已对危废台账进行重新记录,且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我局于2024年 6 月 17 日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郎)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手机、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第十三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学习。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4年7月19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14号
安徽恒超织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法定代表人:吴*英,地址: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经都产业园经都南五路以西。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14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pH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故障期间排水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且2024年4月未开展废水在线月度比对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6日、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安环专员询问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5日至5月6日废水排放期间,pH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且2024年4月未开展废水在线月度比对监测。
2、2024年5月6日现场执法检查拍摄视频1份、执法检查拍摄照片4张、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安徽恒超织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含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5日至5月6日pH在线数据异常原因为设备故障,且故障超过24小时。
3、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5月5日至5月6日pH在线数据异常(人工标记为:故障-自动监控设备故障),且设备故障期间企业有排水。
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英的身份。
6、你单位厂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身份并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
7、你单位安环专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身份并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
8、你单位年产2520万米尼龙超细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废水自动监控安装运行要求。
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重点单位“三个全覆盖”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所称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废水自动监控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参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你单位行为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