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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4)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日期: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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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4)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日期: 2024-07-31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4)
发布时间:2024-07-31 09:02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6

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法定代表人:杨*杰,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开区锦城大道。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4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租用安徽万冠铸造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和仓库为厂房建有年产6000吨锻钢件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6000吨锻钢件项目建设情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2024年4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对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技术员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6000吨锻钢件项目建设情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2024年4月23日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证明该公司年产6000吨锻钢件项目建设情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杨*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技术员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曹*身份信息及有权代表该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6.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锻钢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选)、郎溪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冠铸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关于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锻钢件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各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基本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

7.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两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未存在信访投诉情形。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9.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安徽沙克迪锻造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锻钢件项目投资额价值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6000吨锻钢件项目投资额为2568400元。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710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5号)告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肆万零陆拾柒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7

郎溪旺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法定代表人:冷*友,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林场境内(原铁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520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原料堆场内有大量砂石土物料露天堆放,遂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露天堆放砂石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

2.2024年5月2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对郎溪旺达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冷*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

3.2024年5月20日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证明该公司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

4.郎溪旺达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冷*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关于郎溪县凌笪乡旺达建材综合经营部砂石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郎溪县凌笪乡旺达建材综合经营部砂石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基本情况。

6.郎溪旺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郎溪县郎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开始露天堆放砂石土时间。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79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6号)告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8

郎溪乐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法定代表人:卢*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村后王17-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521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原料堆场内有大量砂石土物料露天堆放,遂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露天堆放砂石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

2.2024年5月2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对郎溪乐丰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谢*马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

3.2024年5月21日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证明该公司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

4.郎溪乐丰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卢*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郎溪乐丰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谢*马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谢*马身份信息及有权代表该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6.关于郎溪乐丰建材有限公司矿石物料加工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郎溪乐丰建材有限公司矿石物料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基本情况。

7.郎溪乐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郎溪盛川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成品销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开始露天堆放砂石土时间。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479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7号)告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9

郎溪县凌笪乡金鑫建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投资人:戴*建,地址:郎溪县凌笪乡岗南村古前组(原岗南轮窑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522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原料堆场内有大量砂石土物料露天堆放,遂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露天堆放砂石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厂区新建洗砂线一条,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和新建洗砂线未批先建情形。

2.2024年5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对郎溪县凌笪乡金鑫建材加工厂厂长戴*林和财务经理刘*春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和新建洗砂线未批先建情形。

3.2024年5月22日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证明你单位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情形和新建洗砂线未批先建情形。

4.郎溪县凌笪乡金鑫建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戴*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郎溪县凌笪乡金鑫建材加工厂厂长戴*林和财务经理刘*春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戴*林、刘*春身份信息及有权代表你单位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6.郎溪县凌笪乡金鑫建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审批意见、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7.郎溪县凌笪乡金鑫建材加工厂与南京市雨花台区立建矿山机械调剂中心签订的洗砂线设备买卖协议及付款明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洗砂线一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8.郎溪县凌笪乡金鑫建材加工厂砂石土进货单及付款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开始露天堆放砂石土时间。

9.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郎溪县凌笪乡金鑫建材加工厂未批先建砂石加工项目有关设备投资额价值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洗砂线项目投资额为189440元。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479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8号)告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一、你单位露天堆放砂石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

二、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贰仟叁佰肆拾玖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肆拾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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