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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2)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25 发布日期: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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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2)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25
发布日期: 2024-06-25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2)
发布时间:2024-06-25 15:38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2

 

士溢科技(郎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法定代表人:陈*茂,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铝合金、锌合金精密制造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依托原有的厂房建设有两台压铸机(压铸机配套的传送带、电炉已拆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对我区企业查处的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经理王*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相关事宜;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你公司经理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你公司铝合金、锌合金精密制造项目发改委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已取得发改委备案;

7.你公司与安徽炎羿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与第三方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技术合同,项目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三十三”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9.2024年3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存在铝合金、锌合金精密制造项目现场建设有两台压铸机(压铸机配套的传送带、电炉已拆卸);

10.2024年3月14日现场执法录像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铝合金、锌合金精密制造项目现场建设有两台压铸机(压铸机配套的传送带、电炉已拆卸);

11.2024年3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铝合金、锌合金精密制造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场建设有两台压铸机(压铸机配套的传送带、电炉已拆卸);

12.2024年3月14日对你公司经理王*询问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铝合金、锌合金精密制造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场建设有两台压铸机(压铸机配套的传送带、电炉已拆卸);

13.2024年3月14日对郎溪经开区管委会环保分局工作人员询问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基本情况;

14.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15.2024年5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建设的两台压铸机(压铸机配套的传送带、电炉)均已拆除清空;

16.2024年5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公司铝合金、锌合金精密制造项目现场建设的两台压铸机(压铸机配套的传送带、电炉)均已拆除清空;

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公司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但你公司在收到《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宣环(郎)责改〔2024〕8号)后,已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

我局于2024615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环()不罚告〔20241 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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