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教体系统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控制经费支出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郎溪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郎溪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郎溪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教体系统各单位,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成人中专、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公办学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财务及其管理行为。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管理工作,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和专项经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坏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理财和监督,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县所有直属学校(不包括郎溪中学)、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实行“集中核算”的体制,即县教体局内设置“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对上述直属学校、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会计资料进行集中核算。各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郎溪中学,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等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设统管会计,对我县所辖除郎溪中学以外的所有公办学校、幼儿园进行会计核算,上述学校不设财务机构,只设报账员一名,由报账员每月在规定时间直接向“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学校同时设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学校所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报废和统计工作。资产管理员也属于学校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品质、必要的专业知识。会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基本知识。
第九条 各公办学校、幼儿园对财务报账员、资产管理员的任免,需报县教体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任意选聘,更不得随意更换财务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会计。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的财务人员,由教体局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离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需有县教体局派员进行监交,同时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局计财科组织实施。财务报帐员和资产管理员变更,业务移交时必须有局计财科派员到场监交,监交中如发现问题,在未作处理前,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一般采用“二上二下”的流程。
注:“上报”指上级预算建议数或预算草案;“下达”指下达预算控制数或预算批复。
“一上”县教体局编报预算建议数。中小学校要根据学校的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教体局,由县级教体局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送县财政局。
“一下”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县财政局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结合县财力,统筹安排中小学教育经费,编制本县级财政预算初步草案报县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县教体局上报预算草案。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县教体局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县财政局。
“二下”县财政局批复预算。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县政府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个月内,县财政局向县教体局正式批复年度预算。中小学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项目和学校。
第十三条 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按县财政局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各科室根据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下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报计财科汇总,属项目支出的,需同时提交项目评审材料。计财科根据各科室上报情况,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经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定上报县财政局批复下达后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预算过程管理,对于各类会议、比赛、考试、职称评审等单项活动项目支出,各科室具体负责本科室单项活动项目支出经费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各科室编制单项活动项目支出经费必须从严从紧,不得虚报,各项开支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按预算均衡用款。各科室根据财政批复年初预算项目,提前做好单项活动项目支出经费编制工作,单项活动项目支出经费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后,报计财科备案。计财科依据各科室单项活动项目支出经费申请情况,形成季度用款计划,报县财政申请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申报年度预算时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认真开展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方位衔接。
第十七条 严格非税收入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包括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的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因经济活动往来产生的业务折扣等),均须按规定纳入单位的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和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所有经费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按回单数额记入银行账,实行银行监控,严禁坐收坐支行为,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贷、私借行为。教体局要对各直属学校、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由出纳员收取,非财会人员不得收钱、管账,特殊情况下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通过财务报账员缴入非税局专户。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不得借支公款,教职工出差用款,需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和社会公益性无偿集资、捐资,必须按专项资金进行专户核算管理,不得变相挪作他用。各单位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性项目和用途的专用资金,应按照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的基建、维修项目以及大型设备添置、采购,事先必须经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并进行公示,全年总体情况年终须向教代会报告,其中,10000元以上的采购和维修项目报县教体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且手续齐全,严禁白条、提货单、过期发票入账。
第二十七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写明其用途,涉及固定资产采购的,须由资产管理员签字,然后由学校校级审核人审核,最后由主管领导人审批签字。
第二十九条 财会账目必须日清日结,按月报账。“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应在每月10日前将各学校会计报表报送教体局计财科,年终应协助各学校认真做好年终决算。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单位借贷。学校一般运转严禁借贷。
第三十一条 民主理财,公开办事,定期清账。各学校的会计报表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理财活动。理财活动由学校组织,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参与,民主理财人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代表参加。民主理财结论须进行公示,同时由参与民主理财活动的统管会计汇总后报县教体局。
第六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拨入专项经费是指由县财政局或县教体局拨给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维修、能力提升、设备添置、“两免一补”等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挤占、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其分配、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以项目为单位,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县财政局和我局共同制定。对省级及以上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执行省级同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申报,由业管科室负责全县汇总审核,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计财科按程序报县财政核准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由业务科室牵头负责文字部分汇总,计财科负责资金报表汇总。业务科室和计财科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系统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和社会力量办学学校,依据规定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收费时,必须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第三十五条 收费票据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第三十六条 收费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教体局由计财科负责管理,各学校由财务报帐员负责管理。领购时要登记,每月底要对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核对,并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收费票据实行领购缴销制度。各单位在启用收费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领购部门进行处理。对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收费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遗失的收费票据,应及时报告领购部门,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领购收费票据的;
(二)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三)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五)将学杂费收据、专项收款收据、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混用的;
(六)使用非法或过期废止票据的。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凡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应作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账。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设立财产实物账,所有采购物资的发票须交资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当场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和财产实物账,资产管理员要定期与会计对账。所有物资的领用和借用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借用的物资要定期收回。所有资产必须每年清理一次,并由清理小组造具资产盘点表,以利来年的使用和添置。
第四十一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要按下列原则、程序办理:
(1)超过使用期限,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造出清单,经有关人员核实,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教体局批准核销。帐面价值10万元以上的,需书面报县国资办批准核销。
(2)对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可根据损失数额的大小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注销。
(3)处理注销后的资产原值应在固定资产账中予以冲减,同时报学校资产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产物资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其中,帐面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需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50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县教体局书面批准。所有转让财产物资行为须向教职工进行公示。清查多余出来的物资,查明原因后应补记入账。转让财产物资时,需通知学校资产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指对单位财务管理、收支核算及经营活动的全程监督、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其监督的内容贯穿于整个资金活动的始终和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由教体局计财科负责;各学校主要由工会主席兼纪监委员和教代会选举出来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财务人员的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监督:预算编制是否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办理;执行预算是否严肃认真。
(3)对经费管理方面的监督:经费收入是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取得收入时是否使用有关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是否有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现象;是否保证了教育教学的重点和人员工资的需要。
(4)对专用基金方面和监督: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做到了“收支有计划,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注意积累的原则。
(5)对资产方面的监督:各种形式的资产是否得到了全面反映;是否进行全方位分类管理;资产是否完好,使用是否得当;清理是否及时;是否有闲置、损失和流失现象。
(6)对负债方面的监督:对负债是否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归还负债是否及时;借债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替代外单位或个人借债作担保人的现象。
第十章 处罚措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补助、津贴范围,提高补助、津贴标准或滥发奖金、实物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各项收入未按规定实施统一管理的,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设置账簿,对未按规定使用账簿和设置了账簿而未曾启用的,要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财会人员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将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财会工作。
第五十条 将公款私存、私贷、私借或挪用的,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收回,并将对责任人按发生额的30%—50%予以经济处罚,调离财务岗位。属于“小金库”范围的,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对单位处罚外,还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的,无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①责令改正;②调整有关会计账目;③追回有关财政资金;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⑤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⑥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教体局计财科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体局计财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