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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发布机构: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梁*(郎公管罚字〔2024〕2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07 发布日期: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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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梁*(郎公管罚字〔2024〕2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07
发布日期: 2024-08-07
行政处罚决定书——梁*(郎公管罚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08-07 17:12 来源: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梁*

身份证号:*******************

地址:安徽省郎溪县姚村乡陈家冲

违法事实:郎溪县“城市更新”综合提升一期项目(四标段)EPC(重新招标)项目(项目编号: LXX-GC-GK-2024549),招标人:郎溪县郎川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6月5日开标,中标单位是郎溪县龙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价及合同金额为20947519.35元。2024年6月6日,本机关收到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关于郎溪县“城市更新”综合提升一期项目(四标段)EPC (重新招标)项目中出现两家投标人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雷同的情况说明,反映安徽兴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宣城京久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投标文件雷同,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安徽兴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京久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属于安徽兴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要证据:

证据一:关于郎溪县“城市更新”综合提升一期项目(四标段)EPC (重新招标)项目中出现两家投标人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雷同的情况说明及评标委员会打分情况说明;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你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4737.6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236.88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郎溪支行

账号:********************

用途: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 8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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