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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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9159667/202408-0000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郎安办〔2024〕50 号
成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日期: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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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郎安办〔2024〕50 号
成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日期: 2024-08-02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15:57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街道、郎溪经济开发区,县直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加  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以下简称零售许  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三)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 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四)零售网点分为烟花爆竹专营店、烟花爆竹专柜。以 烟花爆竹专营店布点为主。

(五)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经营者申请、县级 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零售许可证的 颁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二、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零售许可证经 营期限不超过 2 年。由县应急局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拍 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拍卖所得,按财政部门要求上缴县财 政。由县财政支付拍卖佣金、烟花爆竹网点安全条件评审费用 和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七)有意竞拍的申请人,须于拍卖公告日规定的期限内, 在相应的布点范围中提供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向所在镇、街 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营烟花爆竹的书面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或经营者的房产证复印件; 

3.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安全承诺;

4.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拟用经营场所进行初审,符 合条件或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合格的意见后,申请人 参加竞拍。

 八)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条件。

1.申请人通过竞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权,符合县应急管理 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零售经营场所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 范》等法律法规标准明确的安全条件。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 教育。

4.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其周边 50 米范围内 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 重点建筑物保持 100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店应设置 24 小时监控系统,并具备联网储存功能。

7.专柜销售的,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与其他商 品销售场所之间设实心墙等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 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提交申请书、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监督管理

(十)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 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十一)禁止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 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 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十二)实行零售实名登记。零售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烟 花爆竹建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健全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 备查。消费者在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 1 个自然  内数量达 10 箱(或含药量达到 10KG)需实名登记。零售店应将实名登记情 况每月向属地镇、街道报备。经营中发现消费者存在反复购买、 囤货、非法运输等异常行为,经营者应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及 公安派出所报告。

(十三)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 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退回批发企业,由批发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销毁。

(十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零售许可证。

(十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零售许可证正本。

(十六)实行零售经营者黑名单管理制度。零售经营者两年内因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受过三次处罚的,纳入黑名单,作为 重点监管对象。

(十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四、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十八 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安委会  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工作职责加强执法的通知》(郎安办〔2024〕13 号)开展烟花  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研究制定本辖区烟  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分工,并形成文件上报。

(十九)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 部门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推送身边案例,加强烟花爆 竹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双禁”工作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 自觉到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正规烟花爆竹产品,积极举报 非法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治氛围。

 二十 网格化排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 充分分析研判本地区安全风险,切实发挥村、社区工作责任, 实行镇(街道)村两级网格化排查,聚焦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周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周边、省市县交界处、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废弃厂房等场所,以及有烟花爆竹生产从业经历等重 点人员,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淡季(农历二月至十月),镇、 街道、经开区对各村部门联合巡查、村对村民组每两月全覆盖; 旺季(农历冬月初一至次年正月三十),镇村每半月全覆盖。 巡查时现场填写《网格化巡查表》,发现非法经营、储存烟花 爆竹行为,当 日逐级上报到县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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