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派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并对市场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分析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地价影响因素和掌握的土地征收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土地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征收区片补偿标准价系数修正法)得出估价对象在本次地价定义条件下的土地评估结果。本次对于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和新发镇官桥村面积为114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53909元,单价470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郎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38号)执行。具体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情况如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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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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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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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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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树(50元/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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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涉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3个(十字镇十字村老街组、阮村组村民小组和新发镇官桥村),不涉及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不涉及房屋征收,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4〕15号)的规定执行。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郎溪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
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缴费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补贴、不缴费不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十字镇十字村老街组、阮村组村民小组和新发镇官桥村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郎溪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oyangjiancai.com/)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十字镇人民政府和新发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十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戴宏,联系方式:13637228008)和新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正,联系方式:1775630491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十字镇人民政府和新发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十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戴宏,联系方式:13637228008)和新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正,联系方式:1775630491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十字镇人民政府和新发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十字镇人民政府和新发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9月1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