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2208-0017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8-01 |
发文字号: | 郎政办秘〔2022〕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市场监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7011901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2208-0017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2-08-01 | ||
发文字号: | 郎政办秘〔2022〕6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市场监管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7011901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郎溪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郎政办秘〔202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管理规定》业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郎溪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郎溪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食堂(以下统称:食堂)食品安全的记分管理工作,不适用单独设立的托幼机构、培训机构集中供餐场所和非现场制售的老年助餐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记分,是指县市场监管、教体、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堂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单独或者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实施记分的管理方式。
食堂分值满分为12分。学校(含幼儿园)食堂每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也称记分年度,记分年度内的末年称为记分年;养老机构食堂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也称记分年度,记分年度当年称为记分年。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县食堂记分制管理工作。县教体、民政部门负责食堂的行业部门主管职责,实施记分管理。
第五条 县教体、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符合记分情形的,应根据本规定进行记分,记分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到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教体、民政部门在对食堂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一次记12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次记12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舆情的一次记12分;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受到不满5万元罚款的,一次记6分,发生非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一次记6分,发生一般食品安全舆情的一次记6分;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处罚、免于处罚或书面限期整改的,一次记3分,被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或通报的一次记3分;
(四)因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构成立案条件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一次记1至2分(见附件2、3)。
(五)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食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记分情形的,每种情形分别记分,累加结果为该次检查记分,某项违法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教体、民政部门应当在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食堂下达《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所记的分值、违法违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和食堂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堂隶属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复核结果应及时抄告实施记分的部门。
第三章 管理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根据每个记分年度情况,对食堂实施“红牌、黄牌、蓝牌、绿牌”四个档次分类分级管理。
(一)每个记分年度分值不满4分的,定为“绿牌”;
(二)每个记分年度分值4分以上,不满8分的,定为“蓝牌”;
(三)每个记分年度分值8分以上,不满12分的,定为“黄牌”;
(四)每个记分年度分值12分以上的,定为“红牌”;
将定为“绿牌、蓝牌、黄牌、红牌”的食堂,按照“A级、B级、C级、D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相应增加巡查检查频次,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每个记分年对记分年度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对“绿牌、蓝牌、黄牌、红牌”食堂进行通报、公示。视情节将违法违规情况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教体、民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根据食堂的记分情况,对其隶属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食堂记分年度定为“红牌”的,隶属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记分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评星;法定代表人或受聘的校长(园长)、院长,记分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评星;
(二)连续两个记分年度定为“黄牌”的,隶属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第二个记分年度的记分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评星;法定代表人或受聘的校长(园长)、院长,第二个记分年度的记分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评星;
(三)公立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所属的食堂记分年度定为“红牌”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的校长(园长)、院长及分管负责人,记分年不得提拔、晋升,厨师长应调离岗位,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公立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所属的食堂连续两个记分年度定为“黄牌”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的校长(园长)、院长及分管负责人,第二个记分年度的记分年不得提拔、晋升,厨师长应调离岗位,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私立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所属食堂发生第(三)、(四)情形的,应更换其分管负责人和厨师长,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教体、民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对记分年度定为“绿牌”或连续两个记分年度定为“蓝牌”的,进行通报表彰,其隶属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作为评先评优评星的重要参考条件,公立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作为提拔、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教体、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教体、民政部门应加强本规定的宣传和运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原《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学校和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郎溪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
2.郎溪县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3.郎溪县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1
郎溪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
郎 记告〔 〕 号
单位名称(当事人):
地址(住址):
联系人: 电话:
你(单位)食堂经营管理中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根据《郎溪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管理规定》,本局对你(单位)的上述问题实施记分如下:
序号 |
记分项问题描述 |
记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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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
检查人员: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
202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检查单位留存
附件2
郎溪县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记分 类别 |
序号 |
记分内容 |
记分分值 |
制 度 管 理 |
1.1 |
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
2 |
1.2 |
未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 |
1 |
|
1.3 |
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记录的台账。 |
1 |
|
1.4 |
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
1 |
|
1.5 |
未建立食品留样台账。 |
1 |
|
1.6 |
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1 |
|
1.7 |
未落实从业人员晨午检制度。 |
1 |
|
1.8 |
未落实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 |
2 |
|
1.9 |
未建立健全校长陪餐制度,落实现场评餐要求的。 |
2 |
|
1.10 |
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
1 |
|
1.11 |
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培训或应急演练的。 |
1 |
|
1.12 |
非集中配送单位,未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未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的(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评价)。 |
1 |
|
1.13 |
未落实新冠肺炎等疫情防控要求,情节轻微的。 |
1 |
|
现 场 管 理 现 场 管 理 |
2.1 |
未实施“明厨亮灶”工程、摄像头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
1 |
2.2 |
食堂“四防”( 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不到位。 |
1 |
|
2.3 |
食品原辅料储存未离地隔墙、无通风措施的。 |
1 |
|
2.4 |
设备设施未进行日常维护,餐具、饮具、排污管网未及时清洗消毒的(消毒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
2 |
|
2.5 |
操作间、面点间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卫生不符合要求的。 |
1 |
|
2.6 |
餐厨废弃物未及时清理、存放容器未加盖。 |
1 |
|
2.7 |
食品、餐饮具清洗池无标识区分的。 |
1 |
|
2.8 |
各类刀具、砧板和容器没有按功能分开摆放设置,未按规定正确摆放、标识区分的。 |
1 |
|
2.9 |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积水较重、垃圾未及时清理的。 |
1 |
|
2.10 |
排烟设施、灶台、加工区域内油污垢未及时清理的。 |
1 |
|
2.11 |
供餐、配餐场所未设置消毒防蝇设施,保温工具污垢未及时清理的。 |
1 |
|
2.12 |
直接将食品原料摆放地面、平底不密封食品容器直接接触地面。 |
1 |
|
2.13 |
餐饮具清洗消毒后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
1 |
|
2.14 |
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未实行“五专”管理的。 |
1 |
|
2.15 |
原料、半成品、成品未按规定分开分类贮存。 |
1 |
|
2.16 |
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
2 |
|
2.17 |
无专门食品留样柜或留样柜摆放其他物品的。 |
1 |
|
2.18 |
留样盒不符合要求,易变形漏水漏气,不宜消毒的。 |
1 |
|
2.19 |
留样样品未达到标准或未完整标注留样信息的。 |
1 |
|
人员管理 |
3.1 |
从业人员不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或食品安全测试不及格的。 |
2 |
3.2 |
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以及做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 |
1 |
|
3.3 |
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穿工作股、戴工作帽或未正确佩戴口罩的。 |
1 |
|
3.4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防护不足、佩戴金银首饰上岗、未开展晨午检并如实记录的(发现违规一人扣一分)。 |
1 |
|
3.5 |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现场测试达不到70分的。 |
1 |
|
3.6 |
无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无任命文件或未明确工作职责的。 |
2 |
|
安全管理 |
4.1 |
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未落实整改或敷衍了事的。 |
2 |
4.2 |
未按照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
2 |
|
4.3 |
未建立食品召回、消费投诉制度并如实记录的。 |
2 |
|
4.4 |
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 |
2 |
附件3
郎溪县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记分 类别 |
序号 |
记分内容 |
记分分值 |
制 度 管 理 |
1.1 |
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
2 |
1.2 |
未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 |
1 |
|
1.3 |
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记录的台账。 |
1 |
|
1.4 |
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
1 |
|
1.5 |
未建立食品留样台账。 |
1 |
|
1.6 |
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1 |
|
1.7 |
未落实从业人员晨午检制度。 |
1 |
|
1.8 |
未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 |
2 |
|
1.9 |
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
1 |
|
1.10 |
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培训或应急演练的。 |
1 |
|
1.11 |
未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未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的(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评价)。 |
1 |
|
1.12 |
未落实新冠肺炎等疫情防控要求,情节轻微的。 |
1 |
|
现 场 管 理 现 场 管 理 |
2.1 |
未实施“明厨亮灶”工程、摄像头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
1 |
2.2 |
食堂“四防”( 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不到位。 |
1 |
|
2.3 |
食品原辅料储存未离地隔墙、无通风措施的。 |
1 |
|
2.4 |
设备设施未进行日常维护,餐具、饮具、排污管网未及时清洗消毒的(消毒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
2 |
|
2.5 |
操作间、面点间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卫生不符合要求的。 |
1 |
|
2.6 |
餐厨废弃物未及时清理、存放容器未加盖。 |
1 |
|
2.7 |
食品、餐饮具清洗池无标识区分的。 |
1 |
|
2.8 |
各类刀具、砧板和容器没有按功能分开摆放设置,未按规定正确摆放、标识区分的。 |
1 |
|
2.9 |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积水较重、垃圾未及时清理的。 |
1 |
|
2.10 |
排烟设施、灶台、加工区域内油污垢未及时清理的。 |
1 |
|
2.11 |
供餐、配餐场所未设置消毒防蝇设施,保温工具污垢未及时清理的。 |
1 |
|
2.12 |
直接将食品原料摆放地面、平底不密封食品容器直接接触地面。 |
1 |
|
2.13 |
餐饮具清洗消毒后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
1 |
|
2.14 |
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未实行“五专”管理的。 |
1 |
|
2.15 |
原料、半成品、成品未按规定分开分类贮存。 |
1 |
|
2.16 |
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
2 |
|
2.17 |
无专门食品留样柜或留样柜摆放其他物品的。 |
1 |
|
2.18 |
留样盒不符合要求,易变形漏水漏气,不宜消毒的。 |
1 |
|
2.19 |
留样样品未达到标准或未完整标注留样信息的。 |
1 |
|
人员管理 |
3.1 |
从业人员不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或食品安全测试不及格的。 |
1 |
3.2 |
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以及做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 |
1 |
|
3.3 |
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穿工作股、戴工作帽或未正确佩戴口罩的。 |
1 |
|
3.4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防护不足、佩戴金银首饰上岗、未开展晨午检并如实记录的(发现违规1人记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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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现场测试达不到70分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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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无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无任命文件或未明确工作职责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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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4.1 |
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未落实整改或敷衍了事的。 |
2 |
4.2 |
未按照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 |
2 |
|
4.3 |
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