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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局。建议修改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局”;
2、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建议修改为:“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产生周期;”
3、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县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建议修改为:
(一)书面申请,并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二)有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审批材料;
(三)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
(四)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或接受证明。
4、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建议修改为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至少3辆全密闭或密闭苫盖装置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衫颜色醒目统一;
(三)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且运转正常,并将信号接入县城市管理局监管平台;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五)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或表述为:符合《郎溪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第五章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5、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单位,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议增加一项: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设备设施。
6、增加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的运输企业,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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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2、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已修改为:“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周期;”
3、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县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
(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已修改为:
(一)书面申请,并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
(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或接受证明。
5、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单位,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增加一项: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设备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