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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86515750P/202407-00004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7-09 发布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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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7-09
发布日期: 2024-07-09
《郎溪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发布时间:2024-07-09 09:04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表
单位名称 意见反馈 采纳情况
住建局 无意见 /
自然资源规划局 无意见 /
公安局 无意见 /
交运局 无意见 /
生态环境分局 无意见 /
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
发改委 针对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建议修改为:“第十七条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修改理由:根据现行价格政策,建筑垃圾处置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未列入《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版),该收费不实行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已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
水利局 无意见 /
林业发展中心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
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建议修改为:(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及各类林地。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
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已修改为:(一)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以及各类林地;
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无意见 /
郎川街道 无意见 /
郎步街道 无意见 /
钟桥街道 无意见 /
建平镇 无意见 /
十字镇 无意见 /
凌笪镇 无意见 /
姚村镇 无意见 /
新发镇 无意见 /
梅渚镇 无意见 /
毕桥镇 无意见 /
涛城镇 无意见 /
飞鲤镇 无意见 /
《郎溪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表
部门名称 意见反馈 采纳情况
局办公室 无意见 /
城市管理股 1、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局。建议修改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局”;
2、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建议修改为:“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产生周期;”
3、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县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建议修改为:
(一)书面申请,并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二)有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审批材料;
(三)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
(四)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或接受证明。
4、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建议修改为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至少3辆全密闭或密闭苫盖装置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衫颜色醒目统一;
(三)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且运转正常,并将信号接入县城市管理局监管平台;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五)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或表述为:符合《郎溪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第五章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5、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单位,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议增加一项: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设备设施。
6、增加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的运输企业,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采纳:2、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已修改为:“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周期;”
3、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县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
(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已修改为:
(一)书面申请,并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
(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或接受证明。
5、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单位,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增加一项: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设备设施。
宣传教育股 无意见 /
城管监督股 无意见 /
执法大队 无意见 /
环卫所 无意见 /
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无意见 /
《郎溪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表
企业名称 意见反馈
丛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无意见
徽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无意见
翔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无意见
金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无意见
金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无意见
鹏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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