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郎政秘〔202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缴费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补贴、不缴费不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政府用地按每亩土地12000元的标准征收,项目用地按每亩18000元的标准征收(含耕地、林地等各类性质土地)。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三)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保障资金数额,由财政局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应能足额保障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设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存量警戒线,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待遇的,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后待遇水平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0元。今后,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可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稳步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要规范统一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高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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