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4 00:00
来源: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1〕37号)要求,结合2021年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郎溪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如对报告存在疑问,可与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碧水豪庭1号楼,电话:0563-7015909,邮编:242199)。
一、总体情况
2021年,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紧紧围绕省、市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加大“五公开”制度建设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1年政务公开目录规范调整栏目设置,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高质量推进重点领域全流程公开。今年以来,主动公开财政信息11条,上级政策解读17篇,规划计划18条,营商环境四送一服政策信息35条,栏目信息更新全覆盖,重点围绕疫情防控和“三大攻坚战”领域采取多种形式,将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用图片、新媒体等形式展示在网站上,积极主动把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做法、实时进度、任务目标等相关信息内容两百余条向广大群众和社会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未收到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我单位将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为保证本部门信息公开质量,所有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均列明文件的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有效性等信息,并提供文本下载功能。按照《条例》规范及时受理服务对象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复,做到“回复迅速,群众满意”。时刻按照要求,在公开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热点问题。持续更新,主动关注、及时公开,保证公开效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2021年,我局在县公开办的指导下,主动作为,及时高效完成信息迁移、栏目维护、内容更新等工作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新要求。主动及时发布各类信息。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清理排查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新形成的主动公开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透明。内容涉及精准脱贫、决策公开、执行公开、机构与人事信息、规划与年度工作、部门文件、财政资金公开、应急管理、精准脱贫、招标采购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发布会、等多方面的工作,公开面达100%。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以及部门项目等热点、焦点问题,均能做到第一时间发布。2021年,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信息5件,均已办理完结。
(五)监督保障情况。2021年,郎溪县数据资源局围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具体细化各科室责任和任务。积极参加市里组织的集中整改培训,做到边整改、边培训、边提升。积极完善主动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程序、形式、职责部门和时限要求,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贯彻落实新条例情况
梳理修订本级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完善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按照要求修订了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答复等工作规范,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宣传贯彻。及时传达学习政务公开办公室文件精神及注意事项,并积极安排人员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认识、衔接、运用和落实能力。正确把握和处理公开与例外、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
(七)优化营商环境情况
2021年,我局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支持政策,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牢固树立“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意识,加大与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通过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便利度。在政务服务网上对我局的办事服务事项进行一站式公开,按照统一格式标明每个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整合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办理、办件公告等资源,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办事便利度。全年共开展各类形式、规格宣讲活动211场,参加企业875户,参加人员2300余人次,发放各类政策宣传资料2800余份,同时梳理上报解决企业融资需求、税收减免、劳动用工、政策兑现等问题办理典型范例24篇,通过新闻、报刊、政府网站等平台开展宣传报道56篇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1.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不够丰富,公开渠道较单一,需适应新时代多样化需求,实现精细化、个性化、特色化的公开效果。
2.对政务公开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培养有待提升。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深化信息公开内容,深入挖掘提炼本委工作进展、政务动态、领导活动等以及各类业务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发布,提高信息公开的更新频率。
2.加强培训教育,造就一支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知识和理念的政务公开队伍。加强服务意识、专业技能教育,造就一批政务公开的专门人才。提高信息公开数量、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